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师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0     文章来源:     访问次数: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党发〔2023〕27号



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师范生重要回信精神和“四有”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坚守学校办学初心,强化师范引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学校党委研究制定了《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师工程”的实施意见》,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师工程”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师范生重要回信精神和“四有”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服务教育强国战略,助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特殊地区(以下简称“欠发达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提升,坚守学校办学初心,强化师范引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实施北京师范大学“强师工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强师工程”是学校党委按照“培养一批、输送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面向欠发达地区实施的从师范生招生、培养、输送到教师职后支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诊断改进的全流程、闭环式、系统性改革举措,包括“优师计划”“启航计划”“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诊断计划”“‘四有’好老师奖励计划”“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等六大计划。

第三条 “强师工程”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

聚焦服务教育强国和乡村振兴重大战略,立足重点区域和重点需求,制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行动方案,多措并举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帮扶支持力度,助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坚守办学初心

坚守师范教育办学初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学校党委战略部署和有关要求,凝聚全校共识,强化工作合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资源挖掘、社会服务等方面主动谋划,形成教师教育特色模式,不断凸显师范教育示范引领的标杆作用。

(三)坚持问题导向

紧密围绕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聚焦短板弱项和难点堵点,统筹地方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资源,系统谋划“强师工程”体系架构和实施路径。

(四)坚持质量为重

提高“四有”好老师和具有“四有”素养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走好高水平人才自主培养之路。主动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基础学科和师范专业发展建设力度,全方位谋划教师队伍质量提升。

第四条 目标任务

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强师工程”实施成效显著,为欠发达地区培养、输送一大批“四有”标识鲜明的一流教师,一定程度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优秀教师紧缺情况,助推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完成向优质均衡转变;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培养模式成为范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专业化、标准化的教师教育改革经验和教学科研成果;打造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的“策源地”,成为教育强国建设的主力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高质量实施强师工程,学校成立“强师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强师工程办公室,下设专家工作组和各项目执行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双组长,成员由负责“强师工程”实施、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强师工程”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学校“强师工程”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督查学校“强师工程”相关工作;审核学校上报的“强师工程”相关工作重要材料等。

第七条 强师工程办公室为建制性党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强师工程”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强师工程”六大计划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负责与“强师工程”相关校外单位和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联络机制;制订“强师工程”运行的相关工作机制及管理办法;协助领导小组审定“强师工程”相关计划、项目方案,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第八条 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咨询机构。专家组由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成员包括强师工程办公室、教育基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教育相关领域专家、财务管理专家、项目管理专家等。主要职责是受领导小组委托,开展相关研究、评审工作;研究“强师工程”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承担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项目执行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为“强师工程”六大计划和相关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强师工程”实施需要,设置若干个项目组,办公室设在该计划牵头单位,成员由相关单位指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强师工程办公室统筹下,负责各计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沟通交流、协调推进;管理相关项目经费;组织相关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承担强师工程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实施“优师计划”。落实教育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每年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省份招收定向就业师范生,建立健全“学院+书院”协同育人模式,推进“双师双进双实践”制度,完善多学科支撑教师教育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优师计划”师范生人才培养质量,为县域定向培养一批高素质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县域基础教育教师补充力度。

第十一条 实施“启航计划”。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职后培训与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试行)》,学校自筹经费实施“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任教。秉持“扶上马、送一程,服务终身”的工作理念,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专项奖励。构建“启航计划”校友跟踪调研和帮扶机制,了解校友职业发展需求,提供针对性支持;评估校友从教成效,听取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升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实施“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面向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从教校友和在岗教师,探索“线上+线下”“能力+学历”培训研修模式;大力推动教育与科技融合,开发线上公益平台,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与信息化素养,助力建强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实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诊断计划”。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进行精准把脉和有力支持,对区域基础教育从教校友和在岗教师开展跟踪调研,探索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规律、教师成长规律和教育帮扶规律,为国家和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四有’好老师奖励计划”。面向扎根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的校友实施奖励计划,倡导扎根基层、长期从教,弘扬“四有”好老师精神,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五条 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落实教育部“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发挥组团牵头优势,支持薄弱院校建设。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部署的对口支援师范院校任务,着力构建师范教育发展共同体,整体提升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在“强师工程”实施推进过程中,针对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课题,不断探索建设教育强国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持续完善丰富“强师工程”体系。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强师工程办公室统筹协调的作用,指导各计划主责单位牵头设立项目组,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强化各项目组之间的协同配合。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相关项目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强师工程办公室存档后推进实施。强师工程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各项目组会议,统筹各部门落实学校党委的相关部署,研究推进相关计划和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研讨交流机制。定期召开研讨会、领导小组会、项目组会议,及时研究“强师工程”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提供可行有效的解决路径;充分发挥智库科学研究和政策建议的功能,设立“强师工程”专项课题,形成一批优质成果。

第十九条 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在相关部门设立“强师工程”联络人,强化各部门数据信息和工作成果的互通共享,进一步加强资源统筹和工作联动,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第二十条 探索建设“强师工程”服务站。选取试点县域建立“强师工程”服务站,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学校、校友、附校、企业和公益基金会等资源,推进“强师工程”深入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师工程”所需资金由校外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付和学校教育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校外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专项拨款的管理办法执行,加强预算、决算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项资金由财经处按照“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社会捐赠资金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教育基金会设立“强师基金”,成立“强师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基金会相关制度、流程和捐赠协议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强师工程”资金预算审批机制。“强师工程”相关单位、项目组按照任务申报年度预算,由强师工程办公室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预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学校按照批复拨付资金,保证项目按期、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查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项目要求和捐赠方意愿。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强化组织保障。强师工程办公室负责“强师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每年形成工作年报,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专家组每三年对实施成效开展周期性评估,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项政策支持。强师工程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强师工程”的单位、个人进行全方位支持,将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参与“强师工程”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多种渠道加强经费支持。探索多方共同参与的经费支持机制,不断加大“强师基金”筹资力度,鼓励引导校内各单位为做大做强“强师工程”提供支撑。

第三十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协调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强师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典型案例,对优秀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以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强师工程”工作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强师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强师工程办公室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实施意见执行不力,追究强师工程办公室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附件:“强师工程”六大计划责任单位一览表


 

附件:

“强师工程”六大计划责任单位一览表


项目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

1.优师计划

教务部

(研究生院)

强师工程办公室、珠海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乐育书院、弘文书院、文理学院和未来教育学院等相关院(系)

2.启航计划

1.评审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心)

强师工程办公室、珠海校区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基础教育发展管理部、教育基金会、相关院(系)

2.职后发展工作:

校友总会

3.教师能力

提升计划

1.“百千万计划”: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强师工程办公室、教育集团、教育培训管理处、教务部(研究生院)

2.“强师在线”及附校相关工作:基础教育发展管理部

4.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诊断计划

1.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诊断: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强师工程办公室

2.政策咨询与建议: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5.“四有好老师”奖励计划

党委/校长办公室

强师工程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研院、人才人事处、机关党委、校工会、校团委、珠海校区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心、相关院(系)

6.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

强师工程办公室

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科研院、教务部

(研究生院)、人才人事处、总务部、基础教育发展管理部、教育培训管理处、珠海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地合作处、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育集团、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和相关院(系)

注:学校根据“强师工程”体系完善、调整的情况,及时增补调整相关责任单位和成员单位。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